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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保政策
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:
户籍状况、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。持有大荔县常住户口的居民,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3990元,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条件的,可以申请农村低保。
特困供养政策
特困供养对象的条件:
60周岁以上老年人、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,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范围:1、无劳动能力;2、无生活来源;3、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。
医疗救助政策
一、住院救助标准:
1.特困供养对象:因病住院治疗经新农合、大病保险报销后(够30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必须报销大病保险),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部分给予全额救助;
2.低保对象:因病住院治疗经新农合、大病保险报销后(够30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必须报销大病保险),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照70%比例给予救助,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0000元/人;
3.建档立卡贫困户:因病住院治疗经新农合、大病保险报销后(够30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必须报销大病保险),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照50%比例给予救助,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0000元/人;
4.低收入对象:因病住院治疗经新农合、大病保险报销后,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照50%比例给予救助,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0000元/人;
5.因病致贫救助对象:因病住院治疗经新农合、大病保险报销后,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,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照30%比例给予救助,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0000元/人;
二、住院救助程序:
1.县境内的实行“一站式”救助程序: 地点在县级三大医院、渭北中心医院、宣计站和26个乡镇卫生院。特困供养对象、低保对象、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县级三大医院、渭北中心医院、宣计站和26个乡镇卫生院住院患者,先经过合疗、大病保险报销(够大病保险3000元起付线的,必须报大病保险,不够大病保险3000元起付线的,合疗报销后,直接进入民政医疗救助),进入民政医疗救助环节,在县级三大医院、渭北中心医院、宣计站和乡镇卫生院设立的民政救助窗口直接救助,剩余资金由大荔县爱心扶贫基金救助。
2.县域外实行“一厅式”救助程序:地点在县合疗办一楼。特困供养对象、低保对象、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县域外住院患者,先经过合疗、大病保险报销,(够大病保险3000元起付线的,必须报大病保险,不够大病保险3000元起付线的,合疗报销后,直接进入民政医疗救助),进入民政医疗救助环节,在合疗办一楼设立的的民政救助窗口直接救助,剩余资金由大荔县爱心扶贫基金救助。
3.低收入对象、因病返贫对象救助程序:地点在各镇(街道)民政办。个人填写大荔县医疗救助申请表,由各镇(街道)民政办统一汇总,按季度报民政局,民政局研究后,每季度打到申请人提供的惠民卡上。